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与教学有关职责的外聘教师以及本院行政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学院各专业教学工作,都应按照既定的培养方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符合教育部对高职高专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定位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力求科学、现实、超前。在制订过程中首先由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具体方案框架,然后由各专业根据学校或学院的具体框架要求,组织本专业教师讨论并提出培养目标、拟开课程计划等,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的设置及课程信息(课程类别、编码、名称、学时、学分、实验、上机、开课学期及实践环节等)应与学院平台课程设置保持一致,不得另行制定。
第五条:教学方案在教务处同意修订时方能微调。各专业修订方案时应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意见,在学院教学委员会答辩后,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后方能正式执行变更。教学方案修订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应借鉴国内外同类院校、同类专业的先进经验,力争使教学方案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六条:经教务处批准下达的教学任务要严格执行,如有变动,须经学院、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教材的选用与编写
第七条: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国内一流人才,教师必须选择国内外优秀教材,组织教学。
第八条:教材的选择,应由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意见,报教研室主任,说明拟选用教材的优缺点以及配套参考资料等,经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上报学院,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九条:教师和相关人员,有义务向学院推荐优秀教材,但不得私自决定教材的选用。
第十条:任何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组织编写教材,如有需要,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编写。
第四章 教学任务的安排
第十一条:学院教务办公室主任应根据教务处本学期教学安排,做好学院开课班级的教学计划上报工作,并及时将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下发到各教研室,落实任课教师及使用教材版本。
第十二条:教学任务实行归口管理,任务下达至各教研室落实。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落实任课教师时,可在院内调剂其他教研室教师承担。
第十三条:教研室主任应及时安排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一经下达,教师应踊跃承担,如对所讲授课程有特殊要求(采用多媒体教学、授课人数限制、任课时间要求等),应在教学任务书的备注栏内扼要说明。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教学任务(包括监考和其它教学活动)安排的教师,学院将取消其职称评定和聘任资格,并扣除本人学期岗位津贴。教学任务书落实任课教师后,须由教研室主任签字上报学院。经教学院长同意并签字后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在课程表下达后,由教师本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教学质量的经常性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严格日常教学检查制度。教务办公室主任、各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辅导员应协助主管教学院长做好教学常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教学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继续坚持听课制度。听课完毕后,将听课记录存档,以备查用。应定期对听课记录反映的问题及时汇总,报主管院领导阅处。
第十七条:院教务办公室主任应对教学过程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开学第一周每天都应对教学过程做全面检查,第二---十六周应对教学过程进行抽查(每两周抽查一次,每次抽查至少四门课程),期末期间每天都应对考试情况做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教师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和所任课程特点准备教案,并向学院提交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教学进度表,教学活动必须按照课程标准、课表和教学进度表安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按程序上报学院、教务处批准。教案不仅包括讲稿(或讲课课件),还应包括任课教师对本门课程的总体规划、总体教学思路设计、收集资料、参考资料等。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随机抽查教师课程教案。
第十九条:对于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经过教研室主任听课并签署意见,上报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调换。
第六章 课程调整与请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教师应按规定的教学任务、课程学时数、上课时间和地点授课。因故需调整教学任务(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时分配、拆并班级、上课起止周次等)时应填写《中州大学教学任务调整申请表》,由课程所在院主管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审批。最后由教务办通知有关班级及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教师因故需临时调整课程(停课、调课、换教室)时,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州大学调整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课程调整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的,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两周以上的,主管副院长在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由教师本人通知上课学生。教师回校消假后,应及时给安排补课事宜。
第二十二条:主讲教师每学期临时调整课程不超过三次。如确因学校工作需要临时调整超过三次,教师按临时调整课程办理手续后,还必须经过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课程。
第二十三条:凡未办理调课或调整教学任务手续而擅自调整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教学实验与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教学实验中心,以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各专业实验所需资源、软件、资料、地点、人员、实验大纲、实验指导、实验内容等须提前上报院实验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调配。课程实验的开设计划及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工作量分配由实验中心统一上报教务办。
第二十五条:专业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应按章或单元组织教学实验或进行案例教学。
第二十六条:各教研室应按照学校和学院要求安排实习,并对学生进行指导和考核。学生实习包括学年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由学院集中联系、安排实习地点,进行集中实习,也可采用分散实习方式。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参见“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第二十八条:根据选题规划,各指导教师应对论文的写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论文质量。所有论文在正式写作前都应有完整的提纲,只有提纲通过后才能允许学生开始写作。论文的写作必须按照《中州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规范》的要求执行;论文经指导教师及评阅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方能参加正式答辩。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论文答辩由学院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6月中下旬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由答辩委员当场无记名投票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答辩结束后,于3日内上报答辩成绩,论文及相关材料由各教研室普查完毕后上报学院存档(纸介质和电子版)。
第八章 考试与阅卷
第三十一条:学院开设的所有课程均为考试课程,任课教师须按照“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课程考核办法”第六章、第七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负责安排考生座位,考生之间间隔横排不得少于2个座位或一个走道,列必须对齐,阶梯座位纵向间隔不得少于一个座位或走道。
第三十三条: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切实维护考场纪律,在监考过程中不得闲谈、看书报杂志或接打电话,如发现有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载,并将违纪学生试卷、违纪夹带材料、违纪记录单(违纪学生必须签字)及违纪事实经过书面材料(包括违纪人员学号、班级、姓名、性别及违纪事实经过)报学院教务办,教务办及时上报教务处并将相关材料转学院学生工作组。由教务处对违纪者进行通报批评,校学生处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对违纪者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考试完毕后,任课教师与主监考、副监考之间应有试卷、考场记录、座次表等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评阅试卷,具体要求参照学院的“阅卷细则”“试卷装订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5日内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学生成绩。并将成绩校验单(一式两份,一份加盖学院教务章后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另一份随试卷装订)签字后亲自上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师因故不能在本学期放假前提交成绩单时,应向教务处和相关教务办说明原因,并于假期内尽快提交。
第三十七条:按照教务处要求,所有课程试卷及相关材料应由任课教师一并装订,交学院保存4年。相关材料包括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考场记录单、成绩分析等。
第九章 教学档案建立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为本院全体教师建立教学档案一份,详细记录教师教学各环节的基本情况,以备查用。
第三十九条:新来教师应及时建立教学档案;教师调离学校时,其教学档案继续保留三年。
第四十条:教学档案记录的主要内容有:
(1)教师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所在教研室、现主讲课程和研究方向等;
(2)教师每学期担任的课程、班级、课时、工作量;
(3)教师指导学生论文情况、指导进修教师情况、出外进修情况;
(4)教师换课、调课、缺课和补课情况;
(5)教师学年考核评定结果和教学奖惩情况;
(6)教师教书育人总结和有关教学先进事迹等;
(7)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和教改基金项目申报情况。
第四十一条:教学档案由学院建立并管理。教务办公室主任应及时督促提醒教师提交有关教学档案资料,并做好日常教学管理记录,教师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教师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本人教学档案时,应当面查阅。确需带离时,须经教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尽快归还,出现差错,后果自负。
第十章 教学奖惩
第四十三条:学院每学年评定院级课堂优秀教学奖5—10个,由任课班级学生无记名投票,学院组织专家听课,按比例推荐。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课堂优秀教学奖与学期常规教学检查一并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年奖励一次。对课堂优秀教学奖获得者,其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并作为学院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教改项目、名师、精品课程、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等项目,对获得荣誉教师的奖励,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奖励幅度,学院对评选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名师、精品课程、名教材的教师在出国进修、岗位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并给予物质奖励。对申请到名牌专业的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五条:教师上课或监考均不得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离开),对于违反规定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博士学历教师、教授每学年至少为学生系统讲授一门专业主干课或基础课程(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指导除外),对安排课程有困难的,鼓励开设选修课或专家教授系列专题讲座。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
二零二二年三月